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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严某诈骗二审改判无罪案

时间:2023-10-10 10:00:02 阅读:- 来源:
摘要

吕绿化: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吕绿化

法律文书

1、广元市市中区检察院(2000)广区检诉字第32号起诉书,起诉指控严某犯诈骗罪;

2、广元市市中区法院(2000)广区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以严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法院(2000)广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严某无罪。

争议焦点

诈骗犯罪属于故意犯罪。如何根据行为人客观表现来推断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考察诈骗罪的难点。在许多刑事案件中,采信什么证据来评判、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认定行为人罪与非罪的关键。

基本案情

严某系广元市某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受委派参与某基金会的财务清理整顿时,发现该基金会有自己名字的存款6万余元。由于当时严某正与丈夫闹离婚,严某怀疑该存款是丈夫以自己的名义私下存的,便以搬家丢失了存单为由,根据了解到的存单号等信息,以自己的名义向该基金会申请挂失,并按规定在挂失申请中承诺:“日后发生任何纠葛,申请人愿负完全责任”。严某在挂失期满后成功取出了存款6万余元。

半年后,真正的同名同姓的存款人取款时发现该存款已被他人挂失冒领后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该款系严某通过虚构事实挂失冒领,报请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诈骗将严某逮捕羁押于看守所候审。

提起公诉与一审判决

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虽然严某承认自己错误挂失并赔退了所取出的6万余元本金及利息,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审查后,仍以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存款事实冒名挂失的方法骗取他人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要求以诈骗罪对严某定罪量刑。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合议庭通过对起诉证据的审查和当庭质证,听取了严某的辩解,认为被告人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存款及丢失存单的事实,冒名挂失骗取他人存款六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严某在案发后及时退清了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严某在判决后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律师辩护与二审判决

笔者作为上诉人严某的二审辩护律师,查阅了该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及分析研究了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后,认为一审判决采信证据有误,对严某虚构事实的主观故意认定错误,导致错判。

笔者根据在案证据在二审开庭时提出了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严某在参与某基金会的财务清理时发现了有自己名字的存款,虽然自己没有在该基金会存款,但怀疑是与自己正在闹离婚的丈夫以自己的名义私存的款,便以自己的真实姓名,真实的身份证及联系方式挂失取出该存款,而且在挂失申请中明确承诺“日后发生任何纠葛,申请人愿负完全责任”。由此说明,严某的行为是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发生的民事差错而非刑事诈骗。

2、由于严某是以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挂失取款的,真正的存款人一定会来取款,除非该款就是严某丈夫存的,否则严某必将退还该款。因此,严某错误挂失的行为不能认定其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严某手段不能犯,不能最终占有该款。笔者以此辩护意见对严某作了无罪辩护。

二审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某与丈夫关系不睦,在对某基金会的财务清理中发现有自己名字的存款,误以为丈夫另有存款,“因误解而以存单丢失,挂失取款的事实属实”。但“被告人是用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挂失取款,当被告知挂失取款有误后,积极退还了全部款项,因而不能完全确定被告人严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严某无罪。

简评

两级法院对严某虚构存款事实挂失取款的行为做出了截然不同的罪与非罪的认识与判决,实际上是根据在案证据对严某虚构事实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认识不同的结果。

通过本案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律师在本案中对判决结果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 辩护意见:律师作为严某的辩护人,提出了关键的辩护意见,强调严某的行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发生的民事差错,而非具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律师认为严某没有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故意,并且及时退还了挂失领取的存款,因此不能构成诈骗罪。

2. 证据分析:律师分析了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与认定的事实,并认为一审判决对严某虚构事实的主观故意认定错误,导致了判决的错误。律师还指出了一审判决回避了能够证明严某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相关证据,而这些证据在二审法院的判决中得到采纳。

3. 法律论证:律师对诈骗罪的要件和相关证据进行了法律论证,阐述了为何严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通过对现有证据的综合评估,律师成功地说服了二审法院,最终导致了严某的无罪判决。

总体而言,律师的辩护意见、证据分析和法律论证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使得最终判决结果发生了改变,从原先有罪改为无罪判决。再次证明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律师能够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以及通过有效的辩护影响判决结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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